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兵与许方明、张寿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许方明,张寿彭,淮安明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陈兵。被执行人许方明。被执行人张寿彭。被执行人淮安明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寿彭,该公司总经理。陈兵与许方明、张寿彭、淮安明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02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一、被告许方明欠原告陈兵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标准,从2014年9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二、被告许方明自愿承担原告律师费6000元、该款于2015年9月30日欠一次性给付;三、被告张寿彭、淮安明远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40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27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张寿彭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河区东方丽景一区12号楼106室、许方明名下位于淮安禧徕乐商贸城西C2033室,档案查封了张寿彭名下牌号为苏H×××××雪铁龙小型汽车,因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已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档案查封的车辆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初字第02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