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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宜春经济开发区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经济开发区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榕,彭西,易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宜春经济开发区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北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3645-0。负责人:陈司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榕,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彭西,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罗亮,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邓榕、彭西���易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榕、彭西、易罗亮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审 判 员 袁易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