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陆晓迁、唐笑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陆晓迁,唐笑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69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陆晓迁,男,1976年4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唐笑静,女,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晓迁、唐笑静所有的杭州市西湖区春天花园1幢商铺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