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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尊礼、王云涛与朱尊礼、王云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尊礼,王云涛,况富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尊礼。委托代理人:侯勇军,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涛。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况富豪。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代表人:武长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尊礼因与被申请人王云涛,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况富豪,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尊礼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朱尊礼与况富豪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询问笔录具有客观真实性,在该事故笔录中朱尊礼与况富豪均称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协商处理事故的录音中,朱尊礼也称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诉讼中,朱尊礼及况富豪均称双方之间无雇佣关系,依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对诉讼中朱尊礼与况富豪反言的抗辩,不应采信。本次事故致多人受伤,朱尊礼支付了数万元医疗费,王云涛称这是朱尊礼履行雇主的义务,朱尊礼否认是履行雇主的义务,但其对支付数万元医疗费的原因又难于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通过朱尊礼的自认及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应认定朱尊礼与况富豪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况富豪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作为雇员的况富豪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其应与雇主朱尊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依据查明的事实,改判朱尊礼与况富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尊礼以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朱尊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尊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