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721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海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被告王某甲的代理人辩称,被告患有,婚前被告的父母已将被告的病治愈,原告在结婚一个月后提起离婚诉讼,导致被告的病情加重,被告不得不住院治疗。原告不尽扶养义务,反而提出离婚,构成遗弃,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婚前系同村村民,后经人介绍并于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求离婚。另查明,被告王某甲为二级智力残疾人,监护人为其父亲王某乙。2016年4月5日,无棣安康医院诊断被告王某甲处于癫痫、抑郁状态,被告现正住院治疗。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婚前隐瞒了,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王某甲现正处于癫痫、抑郁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上与原告在夫妻感情交流沟通上存在障碍,但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和扶助的义务,故原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负责对妻子王某甲安排治疗。在被告王某甲经久治不愈后,方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张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对被告履行了治疗的义务,其诉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如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