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艾克珍与被告寇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珍,寇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368号原告艾克珍。被告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克珍与被告寇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克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克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