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刑更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值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值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07号罪犯沈值培,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攀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值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21年5月1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11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7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沈值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沈值培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沈值培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值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沈值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值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