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明与侯营镇侯营村第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侯营镇侯营村第七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296-1号原告王明,女,1990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侯营镇侯营村第七组(又称侯营镇侯营村第七村民生产小组或者侯营村七组)。负责人王庆本,组长。原告王明与被告侯营镇侯营村第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审判员耿利、人民陪审员王东峰、人民陪审员杜景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