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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齐与叶春、王青青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齐,叶春,王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102号申请人:江齐,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春,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青青,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齐诉被执行人叶春、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叶春、王青青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春、王青青银行存款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