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红林、陈华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林,陈华银,陈孜,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林。被执行人陈华银。被执行人陈孜。被执行人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银。王红林与陈华银、陈孜、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红林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华银、陈孜、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华银名下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曲阳路与北正街交汇处房产和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曲阳路土地使用权、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孜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10栋1单元7层××号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于他人。故轮候查封的房产暂不具有处置条件,另一套房产扣除抵押后剩余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华银、陈孜、武汉怡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晏 钢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姜志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