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邦汽车修理店与黄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邦汽车修理店,黄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014号原告:义乌市永邦汽车修理店,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38号经营者:王有忠。委托代理人:何寒冰,系原告员工。被告:黄钦,原告义乌市永邦汽车修理店诉被告黄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永邦汽车修理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邦汽车修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永邦汽车修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