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639号-2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科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春彤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佛山市科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春彤,钱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639号-2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茂昌,总经理。被告佛山市科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春彤,居民。被告钱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孚日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科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春彤、钱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春彤、钱军位于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玉树琼林苑三街6幢02、房权证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典当、赠与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訾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