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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孟庆洋、权冉与赵晓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洋,权冉,赵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641号原告:孟庆洋。原告:权冉。被告:赵晓东。原告孟庆洋、权冉诉被告赵晓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被告因自家建房所需,向原告借款六笔,分别是:4月12日借款100000元,4月14日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0‰,期限3个月。但原告将款借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金160000元及下余利息未能偿还,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予以偿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及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及14日,被告在原告处分别借款100000元及60000元,约定月息20‰,期限3个月。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利息,本金160000元及下余利息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原告分两笔借款160000元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在借款到期后持借条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洋、权冉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4年5月13日起、60000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均按月息20‰计算至判决限定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赵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