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克鑫。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泽厚。被执行人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许明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4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4373元,执行费4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商住楼的部分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但因该商住楼目前尚未竣工而暂时难以处置,且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1号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温州银奥商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查封的财产处置条件成熟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5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