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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雪松、许鑫与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松,许鑫,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778号原告韩雪松。原告许鑫。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松、许鑫与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松、许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