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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海堂与张秀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堂,张秀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12号申请人张海堂。电话.被申请人张秀平,1969年7月6日。电话.申请人张海堂与被申请人张秀平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海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秀平名下的座落于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66号如园小区2号2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秀平名下的座落于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66号如园小区2号2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