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来香与陈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香,陈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387号原告:刘来香,女。委托代理人:宁茂璋,宜春市中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勇军,男。原告刘来香(下称原告)诉被告陈勇军(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原告刘来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宁茂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150元即月息1.5分,还款日期为农历2015年12月20日。原告将款项以现金支付方式借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该借款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勇军于2014年3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7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150元即月息1.5分,还款日期为农历2015年12月20日。原告将款项以现金支付方式借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陈勇军借刘来香人民币壹万元整,利息每月按150元计算,定于2015年12月20日(阴历)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2015年7月30日借。借款人:陈勇军。身份证:”的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该借款至今未还。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00元,共计112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勇军在原告刘来香处借款,双方遂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勇军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约定利率按照月息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刘来香的诉请,本院认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勇军偿还原告刘来香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利息12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月息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