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长朋与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李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朋,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李长城,田翠玲,常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86-2号案外人: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法定代表人:何妮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英,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长朋,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中三家镇中三家村。法定代表人:田翠玲,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占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城,居民。被告:田翠玲,居民。被告:常洪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朋与被告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李长城、田翠玲、常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40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李长城、田翠玲、常洪伟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11月12日,本院对被告田翠玲名下的冀B×××××号大型汽车进行了查封。案外人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对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4086-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认为其已于2015年2月4日取得冀B×××××号车辆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使用,故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案外人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称,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因拖欠案外人货款不能归还,经双方协商用田翠玲名下的车辆偿付货款,2015年2月4日,案外人与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过户协议书,约定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以车牌号为冀B×××××号福特牌车辆以141.75元的价格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并将该车辆实际交付了案外人,案外人为该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冀B×××××号车辆所有权已于2015年2月4日转移,案外人也通过货款相抵支付了车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故申请解除对冀B×××××号车辆的查封。案外人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提交车辆过户协议书、对账单、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冀B×××××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上述事实。本院查明,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系冀B×××××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该车登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翠玲名下。2015年2月4日,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过户协议,约定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以141.75万元的价格将冀B×××××号车辆卖给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以账面应付款和应于2015年3月28日发货的风机转子货款抵顶车款。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将该车交付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2015年2月5日,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员工杨辉以其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为冀B×××××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保险费用由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事实有车辆过户协议书、对账单、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冀B×××××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杨辉及田翠玲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与否在于其是否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取得了查封车辆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4086-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冀B×××××号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前,被告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已经与案外人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签订冀B×××××号车辆过户协议,案外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并向保险公司投保,冀B×××××号车辆已是依法属于案外人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此,案外人西安北方鼓风机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冀B×××××号车辆的查封,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田翠玲名下的冀B×××××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