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奇与李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李翰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8号原告陈奇,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翰进,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与被告李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陈奇负担。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国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