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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李章雁、李武、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李章雁,李武,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李章雁。被执行人李武。被执行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章雁、李武、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195877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