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林森与李彬、苏州市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森,李彬,苏州市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06号原告朱林森。委托代理人孙长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委托代理人孙志洋,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阳山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伟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洋,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森与被告李彬、苏州市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森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证据及诉讼请求需进行调整。本院认为,原告朱林森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司法鉴定费5800元,合计10700元,由原告朱林森负担。审 判 长 谈永敏审 判 员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