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云贵与万正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贵,万正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804号原告王云贵,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万正明,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贵与被告万正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贵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云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远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