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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宁永运与王军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永运,王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87号之二申请人宁永运,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王军保,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6)皖0705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军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保的财产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