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宁永运与王军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永运,王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87号之二申请人宁永运,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王军保,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6)皖0705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军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保的财产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