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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604��原告:陈某,女,199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徼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1992年2月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