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红波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60号罪犯刘红波,现在天津市康宁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天津市康宁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红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2014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下半年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刘红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