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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晴与许岗民事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晴,许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何晴,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许岗,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岗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盛世家和园小区12号住宅楼第2单元XX室楼房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岗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盛世家和园小区12号住宅楼第2单元XX室的楼房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