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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郭某甲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刑初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农民。2006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1月28日减刑释放;2011年11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29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风振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杨风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2010年6月6日,被告人郭某甲以与前妻王某甲共同借款的名义,伪造了前妻王某甲及四名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后找了五个身份不明人员到场与冠县百利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高某签订了50000元的借款合同,在被扣除8000元利息后,实际取得了420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后潜逃。2012年9月26日百利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员将郭某甲家人代为还本付息的证明交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聚众斗殴罪2013年1月19日15时许,在冠县定远寨镇金郭庄村村支部办公室,该村村民王庆波与郭少军(另案处理)因玉米地被淹补偿款问题发生争执,尔后王某乙又到郭某乙家门口谩骂。当日晚,郭某乙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其次子被告人郭某甲。2013年1月2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带领从外地找来的多人与其父亲郭某乙,驾车来到本村村民王某乙家门口,郭某甲、郭某乙伙同其他人持械,将王某乙的二哥王某丙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伪造虚假身份信息,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郭某甲因琐事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称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称郭某甲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已采纳。被告人郭某甲两罪均属累犯,综合考虑前罪的性质、间隔时间、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犯数罪,应予以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樊斌审判员  程敏审判员  代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