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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远君申请执行项吉勇、宋家赋、项吉志、曾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远君,项吉勇,宋家赋,曾相,项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赖远君,男,生于1981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项吉勇,男,生于1979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宋家赋,男,生于1966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曾相,男,生于1992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项吉志,男,生于1977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31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赖远君申请执行项吉勇、宋家赋、项吉志、曾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欠款本金124372.5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83.5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家赋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东支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曾相在工行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宋家赋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东支行的存款5760元(大写:伍仟柒佰陆拾元整);二、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宋家赋在中国建设银行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93750元(大写:玖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三、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曾相在工行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账户内存款9960元(大写:玖仟玖佰陆拾元整);四、扣划(划拨)被执行人项吉勇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6550元(大写:陆仟伍佰伍拾元整)。五、待上述账户内的存款扣划实施完毕之后,冻结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各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