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三英与苏红艳、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英,苏红艳,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699-2号原告张三英,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苏红艳,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回族。被告刘松,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英与被告苏红艳、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三英负担。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