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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张空明、蔡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张空明,蔡来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1534号原告张文龙,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张空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蔡来水,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张文龙诉被告张空明、蔡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空明、蔡来水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龙诉称,2015年元月3日,被告张空明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蔡来水担保,并出具一张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张文龙多次催讨,被告张空明及作为担保人的被告蔡来水均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张空明、蔡来水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张空明、蔡来水均没有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空明因需用资金,由被告蔡来水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张文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原告张文龙收执。被告张空明、蔡来水分别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借条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事后,经原告张文龙催讨,被告张空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蔡来水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文龙在庭审上的陈述并提供借条一张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张空明、蔡来水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文龙与被告张空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空明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借款时双方未明确借款期限,原告张文龙可催告被告张空明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经原告张文龙催讨后,被告张空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文龙据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空明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空明应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0.5%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请,部分有理,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蔡来水系被告张空明借款的保证人,因借款时未明确担保方式,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蔡来水应对被告张空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蔡来水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无据,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张空明、蔡来水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龙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二、被告蔡来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由被告张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