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建华与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华,刘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992号原告宋建华,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刘倩,女,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宋建华诉被告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令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华、被告刘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建华诉称,被告刘倩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15年2月份被告归还原告40000元本金,又以朝阳水岸小区9号楼1单元501室折抵360000元,原有借款手续由被告收回销毁。后因被告向原告抵偿的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不能实际依法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经双方协商,在2016年3月3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款360000元的手续。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36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开始按年利率1.95%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倩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没有意见,当时借款400000元已归还40000元,还剩360000元,协商用朝阳水岸的商品房抵偿360000元欠款,因为其他原因没有交房,我要求宋建华把购房合同及收据还给我,我把房卖了还宋建华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意见,同意按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1.95%支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刘倩给原告宋建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显示:今借宋建华现金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刘倩以朝阳水岸小区9号楼1单元501抵偿,现因该房存在纠纷,借款人仍承担该债务。待纠纷处理完毕,出借人同意继续依房抵偿,借条当众销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倩出具欠条向原告宋建华借款360000元,被告刘倩应对原告宋建华承担360000元的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95%支付利息,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建华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95%计算,自2015年2月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刘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令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