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201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被告韦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到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夏季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2008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张某甲。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于2010年5月去深圳打工,2011年3月返家。2012年3月,被告再次外出打工。同年5月,我给被告打电话就打不通,后失去联系。之后,我多方寻找,也去原告娘家寻找,但无任何结果。现被告离家四年无任何音讯,夫妻感情早已不复存在。故我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韦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韦某于2008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于2009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张某甲。2012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原告多方寻找,均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两册、证人王某某、张某乙证言各一份、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XX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关系均一般。被告自2012年3月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且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张某甲暂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妥。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韦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暂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丹代理审判员 孙昊亮人民陪审员 鲁明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