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军辉与尤荣贵、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辉,尤荣贵,余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584号原告:王军辉。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荣贵。被告:余丽萍。原告王军辉为与被告尤荣贵、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辉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王军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