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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邱敏与赖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敏,赖扬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257号原告邱敏,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严先勇,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赖扬道,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邱敏与被告赖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敏委托代理人严先勇、被告赖扬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敏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赖扬道向原告借款122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2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赖扬道辩称:借款是事实,因现在无经济来源,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赖扬道陆续向原告邱敏借款。后来原告邱敏为了方便委托其表兄严小山代其向被告赖扬道收款。2012年元月25日,经三方协商,由被告赖扬道向严小山出具了一张1293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清偿。被告赖扬道于2013年5月4日向原告邱敏出具了一张129000元的借条,约定期限一年,按月利率20‰计息。该借条中还注明原出具给严小山的借条作废。之后被告赖扬道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向严小山、邱敏出具的借条二张,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举证充分,被告对于债务亦无异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9000元及利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05条、第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扬道偿还原告邱敏借款人民币129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赖扬道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忠东人民陪审员  方伟红人民陪审员  郭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志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