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079号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伟,男,汉族。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3元,由原告湖南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勇代理审判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