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柯与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柯,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677号原告李柯,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丽红、张燕锋,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柯诉被告洛阳市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柯承担。审判员 刘伟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