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于波与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于波,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布天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波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购房款3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05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波执行款396146元(2016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54元)。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波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明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