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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与钱贵敏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钱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钱贵敏,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限责任公司凤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贵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贵敏自行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