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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石某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酒后驾驶皖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大道时,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民警查获,因发现石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后被告人石某被带至淮南市毛集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3、被告人石某的供述;4、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表;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对被告人石某予以判处。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酒后驾驶皖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岗湖大道时,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民警查获,因发现石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后被告人石某被带至淮南市毛集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石某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03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2015)酒检字第0493号检测报告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03)凤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石某抽血情况说明及查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经社区评估,判处其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政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小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