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通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816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