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160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汪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