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2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陆光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陆光星,蒙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2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32205973—4。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被执行人陆光星,男,1989年6月10日生,水族,农民,住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蒙小倩,女,1987年4月23日生,水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光星、蒙小倩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7593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行审2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吴昌学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