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刑初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司机。2006年8月3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6月9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9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赣F×××××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本县黄坦镇严本村开往云峰村,途径前巷-云峰通村公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经鉴定153.5mg/100ml,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质证无异议的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被告人周某的供��和辩解;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