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6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杰诉陈晓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陈晓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297号原告王杰,男,回族,1981年1月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被告陈晓虎,男,回族,1987年4月出生,现住新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住所地:焉耆县新城路。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被告陈晓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焉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杰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茹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