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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01号-1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道鹏与钟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鹏,钟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01号-1申请执行人刘道鹏,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钟汉春,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刘道鹏与钟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