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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才淑贤与张孝光、唐宇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淑贤,张孝光,唐宇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35号原告才淑贤,女,1949年5月3日出生。被告张孝光,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唐宇萌,女。原告才淑贤与被告张孝光、唐宇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淑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孝光、唐宇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才淑贤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张孝光、唐宇萌向其借款30,000.00元,并为其出具欠据1张。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孝光、唐宇萌给付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9,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孝光、唐宇萌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张孝光、唐宇萌向原告才淑贤借款3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五个月,借款月利率2%。被告张孝光、唐宇萌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33,000.00元的欠据1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只给付了3,000.00元利息。至开庭之日,二被告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1,00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据、证人邹凤云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才淑贤与被告张孝光、唐宇萌所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才淑贤提供了借款后,被告张孝光、唐宇萌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孝光、唐宇萌给付原告才淑贤借款30,000.00元、利息2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张孝光、唐宇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姜成学人民陪审员  刘继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