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执指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聂优贵、单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优贵,单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77号被执行人聂优贵,男,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沂南县声乐鞋业集团家属院。被执行人单玉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临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立(2016)鲁13执71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执71号一案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