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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执指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聂优贵、单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优贵,单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指字第77号被执行人聂优贵,男,195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沂南县声乐鞋业集团家属院。被执行人单玉琴。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临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立(2016)鲁13执71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执71号一案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