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江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江雯,高双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502号原告刘文龙,女,………被告江雯,女,…………被告高双喜(系原告江雯之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与被告江雯、高双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文龙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为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