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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冯贵娟、国长兰与被执行人郑春凤、王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萍,冯贵娟,国长兰,郑春凤,王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贵娟,女,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国长兰,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春凤,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福康,男,2000年3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冯贵娟、国长兰与被执行人郑春凤、王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1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亚萍、冯贵娟、国长兰借款人民币2083000元,并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以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福康以继承王树和遗产范围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亚萍、冯贵娟、国长兰借款人民币2083000元,并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四、被告王福康以继承王树和遗产范围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以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27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71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