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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珍,陈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295号原告陈美珍,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丽辉,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珍与被告陈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5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3元,由原告陈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绪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